湖北武汉: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促进市场主体更加诚信自律

2020-08-18   来源 : 中国经济导报   浏览 :42
       信用分类监管是保障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规范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7月中旬,武汉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各行业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武汉市信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定义、职责分工,信用分类的标准,信用分类的调整以及分类管理措施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现阶段主要以成熟、稳定的市场主体库为依托,以取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的市场主体作为信用分类的对象。


  《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局、区局、各相关业务处室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鉴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领域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将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1+N”模式,由市局统一制定基础性的信用分类办法,各业务处室制定专业领域的信用分类办法。针对监管对象的特殊性,各业务处室可以进一步增加或细化有关信用分类的标准,并据此调降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制定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的标准。主要是统筹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的信用分类,具有普遍性、通用性的特点,且相关定量数据不易被信息化系统归集、认定和识别,在对市场主体划分信用等级时,主要参考已定性的信用信息,如受行政处罚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情况等。通过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共分为4个信用等级:守信(A类)、信用一般(B类)、失信(C类)、严重失信(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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